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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中又英|Misdemeanor and felony

一個香港朋友 WhatsApp傳了一張圖給我,是三藩市路易威登店外一個路牌寫着,所有偷竊的物品必須在九百五十美元以下。那是某人放在那兒的一個偽造的路牌,只是個惡作劇(prank),不過看上去頗為真實(authentic)。我朋友信以為真,因為網上人人聲稱加州容許人偷竊不多於九百五十美元的金額。上星期我見到一個霍士新聞的主播訪問加州州長加文‧紐森,他正被民主黨培養成(being groomed)未來美國總統的人選。

Groom有許多意思,但如果你是 being groomed for something,意即你正為一個特別的職位作準備。我並非紐森的粉絲,但當那個霍士的主播嘗試扭曲事實,說在加州偷竊不多於九百五十美元是合法的時候,我很高興他能遠勝於(ran rings around)那主播。若你 run rings around someone,意即你證明到你比某人更優秀或更出色。紐森解釋了 misdemeanor與felony 之間的分野,證明那位主播是錯的。

A misdemeanor是輕微的犯罪,例如高買或持有小量毒品,可以用罰款或短期監禁治罪;a felony就是嚴重的犯罪。加州選民在二零一四年的公投中通過,輕微犯罪例如不多於九百五十美元金額的高買,會被視為輕罪(misdemeanor)。那些嘲諷加州的人需要明白,盜竊九百五十美元以下的物品仍是非法的,只是犯案者所面臨的刑罰較輕。像香港和英國等地方,則是用簡易程序治罪和可公訴罪行來處理輕罪(misdemeanor)與重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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